Monday 22 July 2013

伊斯蘭教義是如何看待強暴

伊斯蘭教如何看待強暴
 (下文翻譯並歸納自美國穆斯林女學者Christine Huda DodgeHina Azam的文章)

伊斯蘭史早期的記載

在先知穆罕默德在世期間,一名強暴犯僅因有受害者的指認,而遭到處罰。穆罕默德的追隨者(صحابة)瓦伊爾‧本‧忽吉魯(وائل بن حجر)曾向當代記錄者表示,一名女性曾公開指認強暴她的男子,眾人便把那男子抓起來,帶去見先知穆罕默德。穆罕默德要那女性離開,稱錯不在她,並下令將男子處死。

另一伊斯蘭早期的案例中,一名女子將她的嬰兒帶往清真寺,並公開訴說導致她懷孕的強暴案件。在一翻對質者,被指控的男子向哈里發(خليفة)烏瑪爾(عمر بن الخطاب)認罪,並被下令處死。受害女子未被懲罰。

問:伊斯蘭教對強暴有何見解? 在伊斯蘭體制下,關於強暴之律法與處罰有何?

答:強暴在伊斯蘭教中是完全禁止的,而且可以被處以死刑。

一些人似乎誤以為,伊斯蘭法將強暴視作婚外性行為(意即姦淫)。然而,在伊斯蘭歷史中,有許多宗教學者將強暴罪歸類在匪徒暴行(حرابة)的條目下。前述伊斯蘭早期歷史的特定案例中,更讓人能借鑑早期穆斯林是如何應對並懲罰此種罪行。

強暴只是通姦的一種,是不正確的。在著名的伊斯蘭法書《聖訓法學》(فقه السنة)中,強暴被歸類於"匪徒暴行"的條目底下:「個人或群眾破壞公眾秩序、殺害他人、強奪財物、強暴或殺害女性、殺害牲畜,或是搗毀農作物。」


 《聖訓法學》

事實上,當我們常聽到"伊斯蘭法"一詞,彷如其是一本統一而精確的律法法典。然而,伊斯蘭法不是統一的"成文法",外加受各派宗教學者、各國統治階層、各地風俗習慣與社會價值觀影響,各地的"伊斯蘭法"有著相當大的差異。

我們所聽到的伊斯蘭法,並非一統整劃一之律法,自古以來以來,就存在眾多法學派系。各派系的律法皆有差異,例如圖中青藍色部份的馬利奇派(مالكي)主張,強暴受害婦女,應得到她們因此喪失婚姻機會的相應賠償金,而且這樣的賠償是義務與強制性的;但草綠色的哈納菲派(حنفي)則主張,受害婦女能見聞施暴者之處刑,即以足矣,無需賠償。外加上各國統治階層、各地風俗習慣與社會價值觀影響,實際上各地伊斯蘭法的差異遠比上圖更大,同一國家內城鄉地區的伊斯蘭法也可能存在顯著差異。

沒有伊斯蘭的宗教文獻,說要懲處性暴力受害者,就算性暴力罪嫌無法得到證實也一樣。唯一的例外,是有女性被發現蓄意的捏造對無辜者的不法指控,那樣她可能會被以誹謗起訴。

遺憾地,有案例女性企圖作出遭強暴指控,但卻被以姦淫罪來懲處。一個這樣的案例發生在1998年的索馬利亞, 明顯展現出對受害者的欠缺同理與違背伊斯蘭法原有精神。

值得一提的是,強暴罪是一種暴力罪行,而且這完全不是由女方自主行動所產生,當然女性必需要去警覺的自保。所有被迫者,都不需為任何罪過負責,就算被迫要詆毀他對神的信仰也一樣。《可蘭經》也曾說「寬恕那些被迫、卻仍心繫信仰的人們。(16:106)」聖訓也記載到,穆罕默德曾說:「真主寬恕那些因為失誤、疏漏,或是被迫,而犯下錯誤的人。」

當然,如果有無辜的男子,因被錯誤的指認為強暴犯,而被判死刑,那將會是駭人的不義之舉。為了保障被告的權利,法庭判決的罪狀必需有證據佐證。伊斯蘭法在歷史上有著各式各樣的法學詮釋,但在最常見的體制下,以下證據可用來裁定強暴罪:

‧目擊者見證 ─
四名目擊者之指認,在傳統上,是伊斯蘭法用以指認姦淫行為之必要條件。然而,多數伊斯蘭學者認為,強暴即同時構成了姦淫行為。因此,才會有人更進一步的,將四名目擊者給列為裁定強暴之必要條件。

‧招供─
犯行者全面性的坦承犯案,被接受作為指控強暴的證據。

‧物理證據─
就算在伊斯蘭史的早期,伊斯蘭法學家也接受物理證據,以證實受害者的性自主遭到侵害。由於以科學來佐證司法指控,愈來愈被廣泛採用,這樣的證據在目前也被更普遍接受。但成文法中,不接受物理證據的國家仍有兩個,意即沙烏地與阿聯。

2008年在阿聯控訴被強暴,卻入獄八個月的澳大利亞女子, 艾莉西雅‧加莉(Alicia Gali)即便因此導致創傷後壓力症候群(PTSD)加莉仍向媒體表示,她不希望她的案例被他人利用,作為煽動反穆斯林或反阿拉伯情緒之工具,還特別指明犯行者也是南亞籍的非穆斯林。加莉目前在澳洲律師與阿聯的穆斯林法學專家協助下,嘗試控訴其在阿聯工作之母公司,未盡保護員工職責(來源:布里斯本時報)

之所以會有這麼嚴苛的條件,是因為條件一旦達成,審判結果應該會是死刑。就算條件沒有完全滿足,嫌犯還是可能被判定有罪,但處罰不制於到死刑,譬如服刑期或是易科罰金。根據許多代表性宗派的詮釋,有義務要給予受害者損失賠償,而政府還需保障其指控他人之權利。

願真主能以堅忍與祝禱(الصبر والصلاة) ,來幫助不幸受害的女子撐過苦難。



為何今日,會存在像某些新聞案例所述那般,如此扭曲的案例?有兩個因素或許可以解釋。雖然早期伊斯蘭史有許多女性宗教學者,而匈牙利學者伊格納茲‧戈齊漢(Ignác Goldziher)更估計中世紀時,伊斯蘭世界有15%的聖訓(الحديث)學者都是女性,印度的伊斯蘭學者穆罕默德‧阿卡拉姆‧納德威(محمد أكرم الندوي)也統整出八千名伊斯蘭女學者之傳記。但這些女性宗教學者在十六世紀不斷的在減少,教義或法學詮釋易遭男性壟斷。一直到近代,伊斯蘭女性宗教學者才又有重新增加的趨勢。

一千多年來,伊斯蘭世界女性的地位存在著若大的變化。先知穆罕默德時期,他治下即有眾多的穆斯林女戰士,其中著名者包括努賽伊芭‧賓特‧卡爾布(نسيبة بنت كعب),努賽伊芭曾向先知問道:「為何神(在《可蘭經》中)只提到男人?」穆罕默德即向她揭示《可蘭經》第33章第35節,言名同等男女皆可獲得神的酬賞。其他著名穆斯林女戰士包含:曾以單手擊倒七名拜占庭戰士的烏姆‧哈其姆(أم حكيم),以及偽裝成將軍,私自帶領軍團作戰的哈舞拉‧賓特‧茲瓦爾(خولة بنت الأزور)等等。

 在講下一個因素前,最好先看一張統計分佈圖,以下是女性割禮的世界普及率。(來源:circumstitions.com)
女性割禮是非洲地區,宣稱能維持身體潔淨的古老習俗,在埃及早自法老時期即已存在,但跟男性割禮不同的是,女性割禮有顯著的健康危害,而在近代普遍遭到蹋伐。雖然很明顯的,女性割禮的習俗是來自非洲,而非中東地區,《可蘭經》也未曾提及女性割禮,但在非洲的埃及,卻有伊斯蘭教士宣稱女性割禮是"真主的旨義",所幸目前埃及大部份教士都宣稱其違背教義且鼓吹禁止女性割禮,包括埃及總教長阿里‧戈瑪阿(على جمعة)

為什麼會這樣?因為一個地方的教士,本身就與當地傳統社會觀有著緊密聯結,結果就是,有很多所謂的"伊斯蘭習俗"雖然都與教義無關,但在當地教士的鼓吹與詮釋下,最後都變成一些人所謂的"伊斯蘭教義"。

這樣的現象,讓伊斯蘭世界的女權抗爭變得極度的複雜,女權抗爭不只是一場"社會體制的戰爭",是"整體社會價值的戰爭"與"政治利益的戰爭",甚至還是"教義詮釋的戰爭"。2006年,在女權運動者、改革派政治人物與教士的支持下,巴基斯坦通過了女性保護法案(Women's Protection Bill),確保了強暴受害者不會受到懲罰,但同時,保守派的政治人物與教士又譴責該法不合教義,支持者當然還是宣稱該法符合教義,結果兩方就此爭論不休。在暴力案件盛行的阿富汗,一名教士若勇於鼓吹女性教育與反對自殺炸彈,甚至會遭塔利斑暗殺



 2006年11月15日,巴基斯坦政府通過女性保護法

另一個明顯的案例,發生在今年的五月底,當法齊婭‧庫菲(فوزية كوفى)大膽的向議會提議性暴力消除法(EVAW)時,因為該法內容與阿富汗當下的社會價值觀相距太遠,立場偏向庫菲的總統哈米德‧卡扎伊(حامد کرزی),也遭到猛烈砲轟,甚至其他女權主義者也批評並反對庫菲,認為庫菲為了在2014參選總統,才嘗試這麼大膽的提議。



 阿富汗議會包括眾多女成員,但女性地位的價值觀拉鋸戰仍在持續(圖片來源:RFE/RL)

對穆斯林女性來說,這是一場極為艱鉅卻意義重大的戰爭,我們看到今日各地的穆斯林女性更積極的參政、從軍,或作為宗教學者,或作為民運人士,而這一切的轉變,現在仍然是進行式。

今年七月, 巴基斯坦首批女傘兵成軍,軍方宣稱這是有指標性意義之重大成就。本世紀巴基斯坦的女兵數量不斷在成長。在2006年,七名女性畢業成巴基斯坦第一批女飛官。(來源:World News Views)

 埃及的伊斯蘭講師瑪吉妲‧阿米爾(ماجدة عامر),當代有諸多女性伊斯蘭學者,其中有許多學者,都把焦點放在女性地位的宗教詮釋上

مع السلا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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